最近董玉娣有個女仔對四川地震在Xanga發表了 一些言論。(估計原文已被刪除,故引述別處。)有一些想法想說出來:
1. 那些以「言論自由」作為該女仔被罰的辯護理由的人,唔該自己諗真d甚麼叫「言論自由」。言論自由並不代表可以亂講野。在言論自由下,香港人仍必須為自己講過的說話負責任。
2. 如果一個學生(不論有沒有著校服)在公開場合做出「放左d片 有段 d人係咁喊 佢地喊到好似笑咁 搞到我笑左幾野 都幾大聲」,說「死多d咪好囉 醫院唔洗咁迫 唔洗無位唔洗怕無得安置佢地」,其所讀學校予以嚴正處理是正確的。處理的方法不外乎兩大類:輔導和懲罰。
接下來的問題是,單以輔導是否能糾正她錯誤的價值觀?這是一個假設性和具爭議性的問題,而且也很在乎她對輔導的接收程度有多大。因此我選擇不回答。同時,若你不是認識她,亦不是讓學校的師長,請你不要企圖為這個問題作出解答;因為你無這個資格。
從以上的言論可以見到她「幸災樂禍」及「不尊重生命」。個人認為這跟「同人打交」和「偷人野」都是大眾認為是錯的事。既然後兩者學校可以予以懲罰,為甚麼前兩者不可以?
P.S. 1: 在網上的言論不見得可以享有特別的「自由」。
P.S. 2: 學校不是政府,它的一個最重要責任是管教學生。學校並不可能將絕大部分公眾認同的道德標準一一在校規列出(一般學校內根本沒有專業的法律人才,要成立一套可嚴格按規的「法律」是不可能的);因此在管教學校這個主旨下,它並不可能在任何情況都要嚴格按照校規的。也因此,那些企圖以「校規沒有這樣寫」來作辯論理由的請收聲。
3. 若能接受在下在第2點所講的,接下來有三個跟進問題。第一個問題是:需要用「記大過」這樣嚴重的懲罰嗎?我的答案是:不需要。第二個問題是:學校有需要要求她在早會向全體師生公開道歉嗎?我的答案也是「不需要」。
4. (其實我也找不到學校向外公佈對個別學生的懲處方案的報導;以下的說法是當這是事實後的討論。)第三個問題是:有部分網客說學校不應該公佈該項懲罰。其中tommyjonk 說的一句很好:「我絕不贊成學校向外公佈對個別學生的懲處方案。因為保護學生免受傷害,是教師的天職。 」
我們也可以從另一角度去看這件事。這件事已經被廣泛知道,從公關角度看,現時的香港「增加透明度」總比「被人揭發」少政治風險。因此學校主動向外公佈對該女仔的懲罰是一個「聰明」的決定。